为进一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请销假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要有请假条,经相关领导批准后,交回办公室统一保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视为旷工。
1、科员请假1天(含)以内,室(中心)、派驻机构负责人同意后,需分管常委(委员)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后,需经分管副书记批准;请假3天以上,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后,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并由书记批准。
2、科室(中心)、派驻机构负责人请假1天(含)以内,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后,需经分管副书记批准。请假1天以上,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后,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并由书记批准。
乡镇(区)纪委书记请假需将书面请假手续参照以上要求报办公室备案。
3、常委和委员请假需由分管副书记同意后并经书记批准。
4、书记、副书记请假或外出按市纪委、县委相关规定执行,认真履行相关报备制度。
5、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6、上述各类人员请假期满及时上班,并向批准领导销假。
7、科级干部请假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按照相关规定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必须做好工作衔接,不得影响工作正常运转。
机关请销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