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上党区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长治市上党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2-04 18:30

   根据《档案法》及《纪检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为加强对机关档案工作的领导,逐步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通过办公室,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纪律,具有相应的纪检监察工作和档案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3、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会议、文件、审理、信访、案管、案件、组织人事、财务会计、机关事务等方面),均由相关科室整理后立卷归档。案件材料应以案件为单位组卷,由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负责将案件查办、审理、转办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装订成卷,交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
   4、档案归档时须按目录清点核对,履行签收手续。
   5、机关档案要实行科学管理,配置相应数量的档案柜,并编制目录,为档案查阅和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6、严格档案借阅审批手续和借阅登记制度。机关内部因工作需要调阅档案,应办理借阅登记;外单位查阅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经分管常委、委员同意后,报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同意,可在档案室内查阅,档案一般不外借。不得翻阅和抄录与利用无关的档案材料,如需复制或借走,须经分管常委、委员同意,报纪委常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审批,用完及时归还。调、借档案必须登记,归还或收回时应点交清楚,及时注销。档案资料不得污损、涂改、圈划、折叠、剪裁,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做任何标记和符号,确保档案完整无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