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离任纪检监察干部同新任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交接内容
1、在查问题线索或未处置问题线索:举报件原件、相关证据材料、审批手续原件等。
2、已办结问题线索、已装订案卷。
3、监督对象廉洁档案。
4、处分决定原件。
5、电脑、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谈话室等固定资产及办公办案设备。
6、其他需交接的工作、文件、资料等。
二、工作要求
1、离任纪检监察干部将相关资料清点汇总,列明移交清单,经新任纪检监察干部核对无误,在第三人见证下,双方签字确认,在组织任命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
2、离任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3、离任纪检监察干部要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交接,对5个工作日未完成交接,拒不交接、拒不配合、造成工作无法开展或构成泄密的,区纪委监委将按规定严肃问责。
【规章制度】上党区纪委监委工作交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