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二届四次全会召开

发布时间: 2024-03-19 16:29

发扬彻底自我革命精神  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区纪委二届四次全会召开 张驰讲话 冯丽华张东文张芬芬魏俊英出席 李志强主持

 


2月5日,区纪委二届四次全会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省纪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市纪委十二届四次全会部署要求及区委工作安排,总结2023年全区纪检监察工作,部署2024年任务。区委书记张驰出席会议并讲话。区委副书记、区长冯丽华,区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张东文,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芬芬,区政协主席魏俊英出席会议。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李志强主持会议。区委常委赵宪民、侯立峰、石玉、贾志军、宋淑琴、段永丽出席会议。

会议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深刻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丰富实践经验和重要理论成果,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明确提出推进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对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作出战略部署,为新时代新征程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根本遵循。省纪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市纪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全面分析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为我们抓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指明了方法路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准确把握推进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把每条战线、每个环节的自我革命抓具体、抓深入,把全面从严治党在上党推向纵深,为高质量建设“四宜”上党营造更优的政治生态。

会议充分肯定我区2023年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任务,并对做好下一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指出,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意义深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果,忠诚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推动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纵深推进清廉上党建设,纵深推进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上党篇章提供坚强保障。

一要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健全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的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推进党对反腐败工作全过程领导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使反腐败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有力有效。

二要进一步扛牢主体责任,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把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坚持把压力传导作为常态,坚决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确保中央和省市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三要进一步夯实监督责任,抓实政治监督推动正风肃纪反腐。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开展政治监督,发挥政治巡察利剑作用,严明政治纪律,纠正政治偏差,为全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四要进一步持续纠治“四风”,驰而不息提升作风建设。持续加大查处问责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隐形变异。扎实开展作风建设提升年行动,推动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真正严出习惯、化风成俗,以新状态、新能力、新作风推动工作开创新局面。

五要进一步一体推进“三不腐”,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实效。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的高压震慑;突出标本兼治,增强“不能腐”的制度约束;强化教育引导,提高“不想腐”的思想自觉,确保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实效。

六要进一步弘扬清风正气,持续培优政治生态。坚持激浊与扬清并举,持续营造“四敢”氛围,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坚决惩治行贿行为,既要坚决铲除腐败这个致命“污染源”,又要培育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会议强调,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肩负特殊政治责任和光荣使命任务。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果,常态化开展政治教育、党性教育,深化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常态化检视突出问题,常态化清除害群之马,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着力锻造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队伍。

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负责同志;上党经开区负责同志;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长(主任);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区属主要国有企业负责同志;区纪委委员;区监委委员;区委巡察办主任、副主任、巡察专员;各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振兴生态文化旅游发展中心纪检工作负责人;区纪委监委机关各科室主任;区纪委监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国资委纪委负责人;条管单位及驻区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部分条管单位及驻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