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纪委监委机关、机关内设机构、各派驻(派出)机构印章的管理使用,结合我县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印章的管理使用严格遵循“谁保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细化责任,强化监督制约,确保印章存放安全、管理规范、使用合规。
第二章 印章的存放与管理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沁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沁源县监察委员会”“中共沁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沁源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4枚印章应存放于县纪委监委机关办公室,由专人负责保管;“中国共产党沁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专用章”“沁源县监察委员会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3枚印章应存放于县纪委监委财务部门,由财务工作人员负责保管。
第四条 设在县纪委监委的有关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各派驻(派出)机构、机关党委等印章,应存放于县纪委监委承担相应职能的室(组),由各室(组)负责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 印章需存放于具备安全条件的房间或保险柜内。存放印章的房间或保险柜钥匙,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保管。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印章。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地点,确需外出使用,应请示常务副书记同意,由印章管理责任人委托有关同志陪同并全程监督印章使用情况。
第三章 印章的适用和审批
第七条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一次一审批”原则,严禁未经审批使用印章,严禁一次审批多次使用印章。印章使用部门应当在领导签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印章管理部门用印,逾期用印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沁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沁源县监察委员会”印章适用于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监察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正式文件、文书、函件,向同级、上级党委,上级纪委报送的重要材料或其他确需使用的情形。两枚印章为县纪委监委最高级别的印章,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两枚印章联合使用时,应并列加盖,纪委印章在前,监委印章在后。使用“中国共产党沁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沁源县监察委员会”印章,需先经用印部门的分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在发文卡或用印文件(报表)上审批签字,再经分管办公室的常委审阅,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签字同意,方可用印。
第九条 “中共沁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沁源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适用于以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文书、函件、评语、鉴定和介绍信,县纪委监委机关对内、对外一般性的行政事务以及其他需要以县纪委、县监委办公室名义对外沟通的事项。使用“中共沁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沁源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需先经用印部门的分管常委(委员)和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在发文卡或用印文件(报表)上审批签字,再经县纪委监委机关办公室主任审阅,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十条 县纪委监委各室、各派驻(派出)机构的印章适用于各室、各派驻(派出)机构的文件、函件(包括对下级纪委的催办函、询问与答复函等)、评语意见,以及其他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各室、各派驻(派出)机构印章不得用于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任何事项。政策性、指导性、制度性、约束性文件应通过机关办公室统一对外印发,不得私自加盖室(组)印章印发。使用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各派驻(派出)机构、机关党委等印章,需经该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确需对外用印的,需经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审批签字。
第十一条 设在县纪委监委的有关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印章适用于以各领导小组和各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函件以及其他需要以各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对外的事项。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审批签字。加盖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需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签字。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沁源县纪委监委机关委员会”印章适用于以机关党委名义对内对外开展党务活动等事项。加盖“中国共产党沁源县纪委监委机关委员会”印章,需经机关党委书记签批签字。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沁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专用章”“沁源县监察委员会财务专用章”适用于机关财务预算、报销、开支及涉案款物的收缴、保管、上缴等工作。使用财务印章,需按照县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由常务副书记和办公室主任履行签批程序,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用印、登记。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应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用印前,用印部门经办人应当凭领导签批件原件,在《沁源县纪委监委公章使用登记薄》上详细登记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签批人、经办人等内容。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核对领导签批件内容和用印登记记录,确认一致后方可用印。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各派驻(派出)机构、机关党委、有关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等应参照《沁源县纪委监委公章使用登记薄》对各自管理的公章进行使用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加盖印章要工整清晰,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信函上加盖印章。
第十六条 凡经加盖公章的文件或纸张,不得随意丢弃,重复或作废的材料要及时在印章管理人监督下进行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刻制与销毁
第十七条 印章的刻制和销毁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办公室统一承办。因机构增设、变更需要刻制新章的,应凭县编办机构设立、变更的批复文件,报分管县纪委监委机关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因印章损毁需刻制新章的,损毁印章的管理责任人需写出书面申请,报分管县纪委监委机关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
第十八条 刻制新章时,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办公室根据领导签批件,准备刻制印章有关材料,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刻制印章。
第十九条 停止使用的印章,由印章管理部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县纪委监委机关办公室统一办理印章注销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违反规定使用印章、保管不善丢失印章,私自刻制印章的应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机关工会、乡镇纪委可结合实际参照修订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机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沁源县纪委监委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