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参照市纪委监委、县委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行文规则
(一)行文要注重效用,坚持少而精。大力减少发文数量,能通过公文传输不再另行发文。
(二)向上级机关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当抄送被越级的上级机关。
(三)机关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机关各部门、单位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可以“函”的形式向下级机关行文;也可根据县纪委、县监委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乡镇纪检等部门的请示事项。
(四)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二、行文种类及适用范围
(一)沁纪呈、沁监呈
适用范围:县纪委、县监委向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的请示、报告;就具体重大事项向市纪委监委内设机构的请示、报告。
(二)沁纪发、沁监发
适用范围:贯彻落实上级精神的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具有指导性、政策性、规范性的文件;重要工作部署;其它涉及县纪委、县监委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
(三)沁纪、沁监
适用范围: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向涉案地区、单位或党委、党组提出具体处分意见。
(四)沁纪通、沁监通
适用范围:表彰先进、推广典型、批评错误,通报案件查办情况和信访情况。
(五)沁纪办发、沁监办发
适用范围:根据授权传达或代县纪委、县监委发布某些事项或下发规章制度;发布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六)沁纪办、沁监办
适用范围:县纪委、县监委系统内部通知重要事项,批
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就重要事项向县委办公室等单位请示。
(七)沁纪函、沁监函
适用范围:县纪委、监委就有关重大事项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告知事项、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八)沁纪办函、沁监办函
适用范围:办公室就有关事项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告知事项、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九)沁纪建议函、沁监建议函
适用范围:县纪委、县监委向有关党委、党组或地区、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
(十)沁纪办通报
适用范围: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纪律审查统计情况分析;印发县纪委、县监委领导同志讲话。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范围:县纪委监委会议纪要。
三、审签程序
以县纪委、县监委或县纪委办公室、县监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承办科室拟稿,按程序报批。文件涉及多位领导的,要进行会签。履行完报批程序后,经办公室校核人员校核后,送办公室主任校审,然后登记编号印发。涉及线索处置、纪律审查的文件,由办公室校核人员按领导批示备注后登记编号印发。
(一)“沁纪呈”由县纪委书记签发;“沁监呈”由县监委主任签发。
(二)“沁纪发”、“沁纪”、“沁纪函”、“沁纪通”、“沁纪建议函”由县纪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三)“沁监发”、“沁监”、“沁监通”、“沁监函”、“沁监建议函”由县监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四)“沁纪办发”、“沁监办发”、“沁纪办”、“沁监办”、“沁纪办函”、“沁监办函”由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签发。
(五)“沁纪办通报”由县纪委副书记签发。
(六)“会议纪要”由县纪委副书记签发;必要时由书记签发。
如县纪委、县监委与其他部门联合行文的,要进行会签,会签程序同以上审签程序。以县纪委、县监委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的,编县纪委或县监委文号;以相关部门牵头,县纪委、县监委配合的,编相关部门文号。
四、文件印刷格式
(一)总体要求
1.用纸:采用60g/m
2~80g/m
2胶版纸或复印纸,纸张白度在90度以上。
2.开本:采用国际标准A4型,成品尺寸为297毫米×210毫米,允许误差±2毫米。
3.版心:版心尺寸为220毫米×156毫米(不含页码),每页22行,每行26个字,并撑满版心,页边距上为38毫米、下为33毫米,左、右各为27毫米。行间距为固定值29磅,字距为加宽0.4磅。增减行数时适当调整行间距,保持版心高度不变。
4.文字:公文中文字均加粗,颜色均为黑色。
5.页码: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1行,数字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一般不会超过3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连续编排。附件为正式文件时,保留原页码。
“沁纪函”、“沁监函”、“沁纪办函”、“沁监办函”、“沁纪建议函”、“沁监建议函”首页不显示页码。
公文中的横排表格:A4纸型的表格横排时,页码位置与公文其他页码保持一致,处于单页码时表头在订口一边,处于双页码时表头在切口一边。
6.标点:采用规范全身标点,注意符合中文排版规范。
7.印刷、装订:双面印刷。左侧双订装订。采用骑马订,无法用骑马订时采用平订。
(二)版头部分
8.份号:涉密公文一般要加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方正黑体加粗阿拉伯数字标注。“沁纪呈”、“沁监呈”、“沁纪发”、“沁监发”、“沁纪办发”、“沁监办发”、“会议纪要”顶格编排于版心左上角第1行;“沁纪函”、“沁监函”、“沁纪办函”、“沁监办函”、“沁纪建议函”、“沁监建议函”顶格编排于第一条红色双线左下方第1行。
9.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方正黑体字加粗,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沁纪呈”、“沁监呈”、“沁纪发”、“沁监发”、“沁纪办发”、“沁监办发”、“会议纪要”顶格编排于版心左上角第2行,“沁纪函”、“沁监函”、“沁纪办函”、“沁监办函”、“沁纪建议函”、“沁监建议函”顶格编排于第一条红色双线左下方第2行。
10.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一般用3号方正黑体字加粗标注。“沁纪呈”、“沁监呈”、“沁纪发”、“沁监发”、“沁纪办发”、“沁监办发”顶格编排于版心左上角,“沁纪函”、“沁监函”、“沁纪办函”、“沁监办函”、“沁纪建议函”、“沁监建议函”顶格编排于第一条红色双线左下方。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11.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2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颜色为红色。
与其他县直单位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如果需要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时,应分行连续标注所有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主办机关在前,并将“文件”2字置于联署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
(1)“沁纪呈”、“沁纪”、“沁纪通”。发文机关标志“中共沁源县纪委”(无五角星)用方正小标宋字体加粗,字号纵向48磅,横向40磅。
(2)“沁纪发”。发文机关标志“中共沁源县纪委文件”(有五角星)用方正小标宋字体加粗,字号纵向48磅,横向40磅。
(3)“沁纪办发”。发文机关标志“中共沁源县纪委办公室文件”(有五角星)用方正小标宋字体加粗,字号纵向48磅,横向35磅。
(4)“沁纪办”。发文机关标志“中共沁源县纪委办公室”(无五角星)用方正小标宋字体加粗,字号纵向48磅,横向40磅。
(5)“沁纪函”、“沁纪办函”、“沁纪建议函”。发文机关标志“中共沁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信函格式)用方正小标宋字体加粗,字号纵向40磅,横向32磅,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
(6)“沁纪办通报”。发文机关标志“沁纪办通报”用方正小标宋字体加粗,字号55磅。
(7)“沁监呈”、“沁监”、“沁监通”。发文机关标志“沁源县监察委员会”用方正小标宋字体加粗,字号纵向48磅,横向40磅。
(8)“沁监发”。发文机关标志“沁源县监察委员会文件”用方正小标宋字体加粗,字号纵向48磅,横向40磅。
(9)“沁监办发”。发文机关标志“沁源县监察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用方正小标宋字体加粗,字号纵向48磅,横向35磅。
(10)“沁监办”发文机关标志“沁源县监委办公室”(无五角星)用方正小标宋字体加粗,字号纵向48磅,横向40磅。
(11)“沁监函”、“沁监办函”、“沁监建议函”。发文机关标志“沁源县监察委员会”(信函格式)用方正小标宋字体加粗,字号纵向40磅,横向32磅,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
(12)“会议纪要”。发文机关标志“中共沁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沁源县监察委员会会议纪要”用方正小标宋字体加粗,其中“中共沁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沁源县监察委员会”字号纵向30磅,横向24磅;“会议纪要”字号纵向42磅,横向42磅,字间空1/2字符。
12.发文字号: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标注,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沁纪呈”、“沁监呈”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红色分隔线上方,居左空1字编排,与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沁纪发”、“沁监发”、“沁纪”、“沁监”、“沁纪通”、“沁监通”、“沁纪办发”、“沁监办发”居中编排于发文机关标志下、红色分隔线上;“沁纪函”、“沁监函”、“沁纪办函”、“沁监办函”、“沁纪建议函”、“沁监建议函”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于第1行;“沁纪办通报”的发文字号为“﹝年份﹞第×期”,一般用3号方正黑体字加粗居中编排于发文机关标志下;“会议纪要”的发文字号为“第×号”,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居中编排于发文机关标志下、红色分隔线上。
13.签发人:“沁纪呈”、“沁监呈”应标注“签发人”。“签发人”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签发人姓名用3号方正楷体字加粗,在红色分隔线上方居右空1字标注。“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此时,发文字号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14.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沁纪呈”、“沁监呈”、“沁监发”、“沁纪”、“沁监”、“沁纪通”、“沁监通”、“沁纪办”、“沁监办”、“沁纪办通报”、“会议纪要”的分隔线线号为2号字,长度为156mm。
“沁纪发”、“沁纪办发”的分隔线线号为2号字,两边线长分别为7lmm,中间带实心五角星。
“沁纪函”、“沁监函”、“沁纪办函”、“沁监办函”、“沁纪建议函”、“沁监建议函”的发文标志下4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
(三)主体部分
15.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用2号方正小标宋体字加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1行位置(标题所占行数太多,把正文挤出首页时,可将标题上移),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
“沁纪函”、“沁监函”、“沁纪办函”、“沁监办函”、“沁纪建议函”、“沁监建议函”位于发文字号下(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位于密级和保密期限下;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位于紧急程度下)空1行居中。
多行标题排列为正宝塔、倒宝塔或菱形,不采用上下长度一样的长方形和上下长、中间短的沙漏形,每行词意完整,长度适宜,字距恰当。多个发文机关名称之间用空格分开,不加顿号,换行时省略。副标题用3号方正楷体字加粗。副标题中的人名为两个字的中间加开2字,3个字的中间各加开1字。“(送审稿)”、“(讨论稿)”等字间距为半个字。日期用3号方正楷体字加粗。
“沁纪呈”、“沁监呈”、“沁纪办函”、“沁监办函”、“沁纪办通报”不加发文机关名称。三个和三个以下机关联合发文时,应列出所有发文机关的名称,四个及四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可以采用排列在前的发文机关名称加“等”的方式。
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应注意: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全称应加书名号;事由部分出现多个机关、人名等并列时,每个机关名称、人名之间应用顿号分开,不使用空格。
16.主送机关:一般用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编排于标题下空1行位置,左侧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用4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标注方法见22.(1)。
17.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如是转发、印发文件类的通知,通知内容用3号方正楷体字加粗,转发、印发文件的内容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1行。标点符号要符合排版规则,数字、年份不能折行。每个自然段段首前空2字,回行顶格。段尾单字不成行。段落之间一般不空行,特殊情况为划分层次,段落间空1行。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方正黑体字加粗、第二层用方正楷体字加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方正仿宋体字加粗标注。当正文中需要引用其他公文时,按照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标题加书名号,发文字号加圆括号)的方式进行引用。
18.附件说明: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编排“附件”2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每行位置对齐,如“附件:1.×××”。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19.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用一般3号仿宋体字加粗。县纪委正式发文署名统一用“中共沁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监委正式发文署名统一用“沁源县监察委员会”。县纪委与其他县直单位联合行文时,发文署名统一用“中共沁源县纪委机关(代章)”,印章使用县纪委办公室代章。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其中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
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右空4字编排。单一机关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在成文日期上1行、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3行,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1行之内。联合行文时,应当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使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1行之内。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1行右空2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1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2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2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主办机关署名首字右移2字。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使印章与正文务必同处一页,不留任何空白。上行文一定要加盖印章。
20.附注:一般用3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1行,回行时顶格。正文下无成文日期时,标注于正文下空1行。如果表述中重复出现括号时,用中文六角括号套圆括号。
21.附件: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正文一起装订并统一标注页码。“附件”2字后无冒号,用3号黑体字加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两个以上附件应加序号。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3行。附件序号和附件标题应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时,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2字及附件顺序号。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被批转、转发、印发的内容不按附件处理,直接另面编排。
(四)版记部分
22.版记:位于文件偶数末页版心的最后一行。由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组成。
(1)抄送机关:如有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方正仿宋体字加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1行、左右各空1字编排。“抄送”2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主送机关如在版记中标注,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2)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加粗编排于版心最后1行、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 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3)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同宽,外边的两条用粗线,高度为0.35mm,中间的用细线,高度为0.25mm。
五、行文的校核
承办科室负责公文内容方面的校核,办公室负责公文格式方面的审核。公文校核、审核的重点是:内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的法律、法令,提法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批、会签手续;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种的选择是否适当,秘密等级、缓急时限、发布范围、发文字号等是否符合要求。
六、行文归档
公文印制完成后,承办科室将签批原稿、正式文件一式5份、电子文稿送办公室存档。
七、有关说明
1.机关公文格式参照市纪委监委公文格式执行。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此前有关县纪委文件印制要求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沁源县纪委监委机关公文行文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