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强决策监管、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规章,制定县纪委监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明确界定事项范围
(一)重要决策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会议精神、重要文件、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意见。
2.县纪委全会及纪检监察业务工作会议部署有关事项。
3.上级纪委监委下发或颁布的有关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
4.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立案审查、党纪政务处分以及涉案款物处置意见,申诉案件的复查复议、复审复核意见。
5.党员干部问责的启动及处理意见。
6.纪检监察业务绩效考评方案及奖惩意见。
7.其它需要研究的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向县委提出纪检监察干部提拔、交流、任免的建议意见;
2.县纪委监委科级及以下干部的选拔、轮岗、交流、任免、调动意见;
3.县纪委监委后备干部的推荐、审核;
4.县纪委监委室主任、派驻纪检组长、副组长的提名考察意见;
5.县纪委监委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审核、确定和奖惩事项,以及县委县政府及以上表彰的各类优秀、先进人选的推荐;
6.其它有关纪检监察干部任免的重要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安排的项目;
2.大宗办公设备、固定资产的购置;
3.办公场所的装修改造;
4.大批量办公设备的报废、处置;
5.其它需要研究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1万元以上的单项经费支出;
2.重大活动及重大会议经费开支;
3.对挂钩扶贫联系点的帮扶经费支出;
4.其它大额度资金的安排使用。
二、严格规范决策程序
县纪委监委“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策。县纪委常委会由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可委托县纪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一)议题提出。根据分工及职权范围,分管领导与相关部(室)研究提出意向性议题,交办公室统一汇总并提出安排意见,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议题确定后,分管领导如对会议议题有异议,应在会议召开前向会议主持人提出。
(二)充分酝酿。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准备充分,分管领导要认真审核把关。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办部(室)应提出具体的拟办意见。不成熟的文件或问题,不提交常委会讨论。县纪委常委会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进行,没有列入的议题,不得在会上临时动议。
(三)集体决策。县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人数应达三分之二以上,因事请假不能出席的,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表决时,县纪委常委会成员应逐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决定事项时,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表决。如对重要问题产生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严格实行县纪委主要负责同志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末位表态制。表决意见及理由、表决结果等应如实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以明确责任。
(四)组织实施。“三重一大”事项经县纪委常委会集体决策后,由分管领导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县纪委常委会汇报落实执行情况。县纪委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在未重新作出决定前,要维持和执行常委会的决定。
三、建立健全监管追责机制
(一)县纪委主要负责同志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将“三重一大”事项的落实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县纪委常委会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县纪委办公室牵头负责督促催办,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巡查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并适时将“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向县纪委常委会汇报。
(三)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擅自启动重要决策或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以及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责任人,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