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来源:壶关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2-03 09:27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车辆是指机关车改后保留车辆和借用县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上的车辆。
        第二条  委机关办公室为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委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维修、保险、加油等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三条  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主要用于机要文件取送,领导交办的紧急、保密、时限性强的紧急公务,以及处置突发事件等。
        第四条  办案用车主要用于委机关各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调查)室开展纪律审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其他事项一律不得使用。
        第五条  到基层开展调研、督导重点工作落实推进情况,参加省市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上级机关和领导到我市视察、调研、开展巡视等其他公务活动,由办公室向县公车管理平台申请临时使用。
        第六条  公务车辆除办理紧急公务、应对突发事件外,县城规划区以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出行方式。
        第七条  公务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办公室统一印发制式表单,每个科室使用时都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用车登记、凭领导签字派车。
        第九条  坚持谁用车、谁负责,凡是使用公务用车的,在用车过程中,室负责人为车辆安全运行管理、驾驶员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如因管理不到位出现责任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因办案需到外地省、市的,一般不派车,乘坐相应标准的公共交通工具,并按照《壶关县纪委监委机关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规定,报销相应差旅和交通补助费用。
        第十一条  机关保留车辆难以保障工作需求时,由办公室协调借用县级公务用车管理服务中心车辆。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制度。所有车辆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的公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派出的公务车辆当天能返回委局机关的,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单位的,要向办公室人员报告,但必须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实行加油卡管理制度,所使用车辆燃油不足的,报办公室登记后,根据办公室通知,持卡进行加油,加油结束后,及时将卡交还办公室。
        第十四条  过路过桥费报销实行一事一报,完善手续,并凭领导签字报销。所有票据需与车型、车号相符,且时间、地点与出车时间、地点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严禁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第十六条  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因违章行驶造成的扣分、罚款或私自出车造成的事故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出车发生事故,要立即向办公室报告,确保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七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一经发现证实,严肃处理。